1.群众申领居民身份证随来随办。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派出所随时受理群众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能一次办成的绝不让群众跑第二趟。并保证在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最长不超过90日。群众在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保证随来随办。
2.严格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群众首次申领、到期换领的,每证收取20元工本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费40元,申领临时身份证的,每证收费10元。除此之外,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其他费用。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3.对辖区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群众,派出所实行上门办证,上门送证。
4.定期向群众告知居民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每周要在社区及居民楼院张贴领取居民身份证通知,确保群众及时领到证件。
5.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居民,在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后,无法回洛领证的,可指定委托人,在证件制成后,由委托人凭委托手续和领取凭证领取证件。
6.高考前夕,派出所要主动与辖区学校联系,集中为参加高考的学生办证。
7.因信息采集不符合标准无法制证的,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群众本人,信息重新采集后,要及时上传上级公安机关,保证群众在法定期限内领到证件。
8.因派出所工作失误造成群众的公民身份证重号、错号等信息错误的,派出所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免费提供办证。
9.因技术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向群众发放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要主动采取措施,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居民身份证制成后,要亲自送证上门。
10.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追究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派出所民警要热情接待群众,如不按照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受理群众正常的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或不践行本承诺,造成群众不能正常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查证落实后,要责令有关民警上门赔礼道歉,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要严格按照执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当事民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