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2.对群众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等事项,凡手续齐全的,必须当场办理;手续不全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力争让群众在两趟之内办成。
3.对群众办理户口变更更正等需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对复杂、疑难户口问题或需要报请市公安局批准的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必须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4.及时主动为辖区外出务工群众和在外地就读学生办理户口、身份证、现实表现证明等事项。
5.对转业、退伍军人等实行申领户口、身份证优先办理。
6.对辖区老弱病残群众实行上门办理户口服务。
7.对外来人员集中的单位或居住区,实行上门登记,办理暂住证。
8.公安派出所对前来办理户口手续的群众,接待要热情,态度要和蔼,解答要耐心,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