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齐先生: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成立后,我分3次向该公司投资款物价值10万元。为明确我的股东地位,2007年8月,王某、李某和我签订会谈纪要,确认该公司由王某、李某和我投资组成,我对公司的投资已到位;三方同意进行变更公司工商登记,追加我为公司股东。但事后公司未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我与他们多次交涉无果。我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我的投资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栋、张永钢:《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使社会公众知晓其股东地位。显然取得股东地位是股东登记的前提,而不能说因未进行股东登记就否定股东地位。本案的会谈纪要既是一份投资协议,又是一份公司内部股东登记的确认书,你在该公司的股东地位已经成立,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如果按你现在的想法起诉,应当不会胜诉。因为作为股东,只能合法地转让其出资,而不得擅自抽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