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某国有企业于2006年以“经营层持大股、全员持股”的模式完成改制,此后陆续有职工股股东离开公司。离开公司的职工先后收到公司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否则公司将取消其股东身份,原始出资无息退回。有职工对该通知提出异议。经调查,企业在改制时,新公司章程有如下规定:持股职工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其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均按原始股股值。那么,公司有没有权力取消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的股权?如果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按公司意图转让股权,应该如何定价?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李家栋、焦江波律师:公司章程是发起人股东共同制定的,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既然公司章程规定“持股职工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其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应该说离开公司的职工不能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采取直接取消股东身份的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考虑采取由留下的职工股东收购其股权的办法。关于股权定价问题,可以考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其他股东竞买,甚至向社会拍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