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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已摆上货架。 邓超 摄 | |
本报讯(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艾好德)昨日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即日起,我市启动2009年春节城市区“限放”相关准备工作;有意在春节期间经营烟花爆竹的商户,可到所在区安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这标志着我市由“禁放”改为“限放”。由于政策顺应民意、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得力,去年春节“限放”后,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反而比往年有所下降。
市安监局负责人介绍,2009年春节我市城市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布设工作已经启动,计划布设经营网点830个(限放区内250个、限放区外580个),比去年有所减少,但基本可满足群众需要;各区实际审批的数量不能超过核定的数量;对往年易发生问题的洛阳桥南、牡丹桥南和机场路,原则上不设立网点。
即日起,有意申请零售网点的商户可以到所在区安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证不收费,但网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证件有效期从今年1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七)。
市安委办要求,市区建成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仓库;临时经营网点必须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协议,产品要粘贴防伪标志;必须设专店或专柜,严禁在店外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叫卖;周围没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储存量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专店30标准箱,专柜15标准箱,网点每个摊位20标准箱);严禁销售无防伪标志的产品及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禁止销售直径2.5寸以上各类烟花爆竹,禁止销售拉炮、砸炮、大雷子及直径2.5寸以上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药物的礼花弹;需配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另据了解,今年城市区春节期间限放范围保持不变:东至陇海铁路、西至广文路、北起310国道、南到洛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