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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由20%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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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行洛阳分行联合出台新举措——
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由20%降到10%
60亿元贷款支持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孙自豪 实习生 王红娟 通讯员 聂天宇)昨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工商银行洛阳分行签订协议,联合推出《关于促进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以前的20%降到1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限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在2至3年内原则上提供不少于60亿元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贷款。此举表明,我市住房公积金首次进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可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工行洛阳分行以此为依据,适时推出发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措施,力争使我市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试点城市。这是住房公积金首次进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据介绍,《意见》有两大特点:一是资金支持力度加大。

  双方计划用2至3年的时间,原则上提供不低于60亿元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贷款。 

  《意见》对申请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开发企业资产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开发业绩良好;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单体规划通过审查,即可办理项目贷款申报手续。工行项目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0%;贷款期限1至3年,并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利率优于同期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利率。                

  二是突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利用其他住房资金盈余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发展基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储备及短期融资借款质押。在未来3至4年内,每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000万元的廉租住房建设收购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比例配建的廉租房的建设和收购,加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能力。

  《意见》规定:职工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20%降到10%;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企业免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购房贷款全额转入开发商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原则上减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限制;购房资格经过公示合格后,可凭首付款发票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市领导吴中阳、张政参加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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