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赵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犯王小超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据介绍,王小超是伊川县农民。2007年5月4日23时许,王小超与他人骑摩托车至伊川县百货楼附近时,看到有人打着手机进厕所,王小超便携刀蒙面进入厕所内实施抢劫。被害人反抗时,王小超朝被害人连刺数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1月14日22时许,王小超伙同他人,在伊川县平等乡卫生院附近,对一被害人进行殴打,将其手机抢走后逃离。
去年1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小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小超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两抢一盗”犯罪案件1990件,判处犯罪分子41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