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吴明晓)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未参保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新规。据悉,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申报程序已经制定完善,即日起相关人员可按有关程序办理。
关键词 未参保职工和漏保人员
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那么,具体的缴费基数是多少呢?据介绍,在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关键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以1986年9月30日退休时间为分界线,具体的待遇计发方式有所不同:
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有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市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将随同调整。
另外,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
关键词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特殊群体
规定还指出,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等一部分特殊群体,也可参保缴费享受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未参保职工和漏保人员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可向后延续缴费到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关键词:相关业务办理程序
针对不同性质的参保人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社保大厅还专门设立5个专项窗口,以节省前来办理业务群众的时间。
市本级企业漏保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现仍在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大厅11号窗口办理。属各县(市、区)管理的参保单位,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市本级企业漏保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现已离开单位的,以个人身份参保,有原始档案的(有劳动部门批准的正规招工手续),携带档案及身份证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楼大厅12号、13号窗口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档案已在各县(市、区)托管的人员,直接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时聘用人员,携带身份证、历年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到一楼大厅14号、15号窗口办理档案新建手续。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漏保人员,有原始档案的,将档案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待遇审核科(社保局705房间)统一登记,档案已在各县(市、区)托管的,统一由县(市、区)报养老待遇审核科,报送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另外还需注意,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