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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突破工作瓶颈 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锁住房门讨房租
造成损失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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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锁住房门讨房租
造成损失应担责
  案件经过                        

  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维持一审判决,责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因锁门造成的经济损失2800余元。

  马先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自谋生计相中了一处待租的铺面,经与房主协商,对铺面进行必要的改造后开了一间食杂店。2007年11月15日在交了1500元定金后,双方正式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2年,每年1月28日及6月1日前预交半年房租5400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没有按时交纳租金,此后双方就租赁问题发生争议。2008年3月23日,房主用两把大锁将铺面锁了起来,使得马先生无法使用,为此马先生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房屋改造费、物品、食品、冷鲜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审理中,房主辩称是马先生违约在先,其行使了不安抗辩权,所有责任应由马先生自行承担。同时,房主提出对房屋内食品及门、台阶的改造等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价值为2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在发生纠纷后,被告不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却锁住房门,即便是原告交租金迟延,被告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故被告应承担锁门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房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房主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承租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出租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也就是拒绝交付房屋。本案中,如果房主尚未交付房屋,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那么房主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留房屋,不予交付。但在房屋交付后,承租方未按时交纳房租仅仅是一个违约行为,并不导致房主能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自行收回房屋。

  二是房主锁住房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力救济的条件。自力救济必须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得到公力救济时才能使用,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案中,如果马先生不仅拖欠房租,而且有故意逃债之虞时,房主就可以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采取锁门等措施。但在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后,如果双方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房主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本案中,马先生并无逃债的行动,因此房主不能行使自力救济,而应当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租金。

  本来是一个小的争议,但由于房主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使得其收取租金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还要另外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高晋 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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