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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阳台上擅自做广告
要受处罚
  “自己家的阳台上能做广告吗?”近日,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小区的居民在自家的阳台上做起了广告,与小区整体景观很不谐调。

  昨日,天津路小学附近有一个小区,就出现了不少“阳台广告”,一户居民在三楼的阳台上打出了“清华托屋”的横幅,由于小区大楼耸立在路边,因此,这条广告也特别显眼。

  采访发现,在天津路、中州路、丽春西路、景华路等靠近路边的小区,在自家阳台或窗户上做广告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些广告的内容涵盖了装修、家教、家政、驾校等方面。它们有的像窗花一样被贴在窗户上,有的则是利用阳台、窗下等空白墙面张贴广告横幅。这些广告大小不一、颜色各异,与周围环境很不谐调。

  自家的阳台和窗户属于业主私有财产,因此不少人认为在阳台和窗户上做广告是“我的地盘我做主”。

  但也有不少市民提出了质疑。“这些广告红一块,黄一块,绿一块,像一个个‘补丁’,很不美观,破坏了市容市貌。”家住瀛洲新村的赵佳说。

  还有一些市民说,有些居民在自家阳台上悬挂广告,也存在不安全隐患。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居民在自家阳台或窗户上做广告,需要工商、规划、城管三部门联合审批。由于在居民楼上张贴广告违反了户外广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谐调”的原则,所以他们一般不批准这类户外广告。城管部门提醒市民:居民私自在自家阳台悬挂广告,违反了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受到处罚。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不要私贴广告。  本报记者 戈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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