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以下简称民调)均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民调是指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多年以来,公安派出所做了大量的民调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多元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民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不断强化派出所民调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强化派出所的民调职能
一要严格掌握范围条件。适用治安调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二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必须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要积极转换工作思路。工作过程中做到适当延伸范围;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确定基本规范,确保公平。在确保公平方面,要做到主持调解的民警和案件及当事人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主持调解的民警平等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主持调解的民警坚持在非调解场合不会见当事人;复杂的、群体性的案件调解应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尤其是邀请具备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主持调解。
四要注重具体方式方法。要牢牢把握以下原则:宜解不宜结,本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教育劝导双方多作自我批评,互相谦让,以和为贵;宜和不宜激,先做好思想工作,缓和对立情绪,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明人;宜缓不宜急,不要急于下结论和作出调解处理,应当在双方情绪稳定的条件下,查清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心平气和地加以处理;宜宽不宜严,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按其事实、危害后果应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从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出发,尽量从宽处罚。
五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查工作机制,组织广大民警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尽最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多部门同步运行机制,努力将有限的警力与无限的民力结合起来,走出一条依靠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路子;建立内部协作运行制度,明确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单位,治安部门是指导、协调单位,法制部门是法律援助单位,督察部门是纠纷调解的督办单位;建立调解工作考评制度,将民调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中,对民警民调工作情况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