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长,我儿子中招考试考了591分,老师说今年稳上一中,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2009年7月10日上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和科长刚上班就接到这样一个电话,原来是张某的妈妈提前向侦查监督科报喜了。
快满16岁的初三学生张某,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平时常受同学的欺负。今年1月,在学期期末考试前,张某和同学产生矛盾,一时冲动拿起凳子将同学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逮捕张某,侦查监督科经审查认为张某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张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为了挽救张某,决定对张某实施社会调查员制度。受案当天,侦查监督科即委托两名社会调查员对张某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个人思想品行和在校的一贯表现等基本状况进行调查。侦查监督科根据调查结果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张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分别与张某、村委会、学校和社会调查员签订了自我保证书、管教书和帮教书,并制定了一份帮教计划,由社会调查员联合学校、村委会对张某进行帮教,侦查监督科定期对张某进行回访。在帮教中张某表现很好,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
张某一案,只是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挽救失足少年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更是关注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个人思想品行和一贯表现等非涉案的基本状况,实施有针对性地后续帮教。侦查监督科大胆创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施社会调查员制度,从团委、妇联、工会、教育、关工委、司法所等部门择优选聘了一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工作的人为社会调查员,对涉嫌罪行较轻、或涉嫌罪行较重但有从轻情节可能被判处缓刑或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调查结果和社会调查员的意见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查批捕时的参考依据。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监督科建立了以“检察机关为桥梁、调查员为主导、当事人为主体”的帮教模式,主要采取“四书”的办法进行帮教,即社会调查员的帮教书、不批准逮捕人员自我保证书、学校帮教书和家长管教书,既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也使社会调查员感受到个人工作的明显成效,工作的热情得到进一步提高,为预防和挽救失足少年作出更多的贡献,为孩子们撑起一片亮丽的天空。
(薛东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