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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
着力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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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
着力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是检验法官是否胜任法官职务及其工作业绩的考察评价规范。对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对法官客观评价和选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市中级法院在学习和借鉴外地法院法官绩效考核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洛阳的具体实际,不断完善法官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了一整套对内部法官和对基层法院量化考核办法,通过连续几年的具体实践,成效明显,反映良好。

  依据法官岗位职责

  科学构架考核体系

  市法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法官岗位职责不同,确定考核重点内容,侧重考核法官办案的服判息诉情况和社会效果;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具有法官执业资格,并在业务部门工作的人员。为合理确定每个法官的办案指标,中院把每个法官所在庭连续三年的收结案平均数,作为当年法官的办案指标,庭长、副庭长办案指标按部门平均数确定百分比进行计算,并把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上诉发改率、再审发改率,作为衡量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据。

  坚持量化考核标准

  综合衡量法官绩效

  市法院在对法官量化考核中重点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将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二是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三是坚持将考核部门与考核个人相结合。同时,市法院坚持将责任分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所属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外,还成立了问责办,加强了审判作风、会风以及作风纪律的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并与年终考核结果挂钩。把个人业绩与集体业绩捆绑起来,使集体荣誉最大化,从而推动了整个法院荣誉的最大化。近几年来,洛阳中院部门和个人取得省级以上荣誉达50多项。

  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确立科学用人导向

  中院绩效办建立法官考核档案,将每年的考核结果记入法官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法官年终评先评优、奖惩、晋升和提拔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达不到称职以上的法官进行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回到审判岗位。对不称职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法官调离审判岗位。

  通过近几年的绩效考核,合格率达98%以上,大部分法官都能完成考核指标,个别因办案质量有瑕疵、效率不高的法官被通报批评。

  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把干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工作重心有效引导到“质量和效率”上来,大大增强了广大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为民意识,调动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了“人人争先创优、个个不甘落后”的良好局面。近年来,有近百位同志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办案标兵,有一批品德好、业务精、能力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了人人“比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良性循环,提升了法院队伍建设水平。(臧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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