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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网•借力•解怨
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
着力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为孩子撑起一片亮丽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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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织网•借力•解怨
——嵩县法院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工作侧记
  “民事案件调解率持续保持在82%以上;案件成讼率以18.5%的速度持续递减;诉讼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后五次在河南高院、洛阳市委政法委和洛阳中院组织的专题会议上作经验介绍;车村、城南、田湖等三个法庭分别被授予‘全省调解工作先进人民法庭’、‘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刑事自诉案件连续五年实现‘零发案’,涉诉信访案件连年实现‘负增长’……”说起多元化调解给法院带来的“效益”,嵩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如数家珍。

  位于豫西伏牛山区的嵩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业底子薄,经济总量小。而战斗在贫困山区的法官们为什么在办好手中的案件之外,还要费尽心力去构筑多元化调解的格局?这样的调解网络对化解百姓之间的矛盾纠纷究竟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大山里的老百姓又是怎样看待的?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进行了深入采访。

  把握规律

  调解思路多元化

  谈起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原动力”,院长王宏伟分析说,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审判工作必须有“和谐司法”的理念。过去有一种说法:“一场官司十年仇”,这说明打官司容易让老百姓结怨。对法院来说,涉诉信访案件曾经居高不下,说明老百姓对我们的个别判决并不认可。我们对近年来的矛盾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许多矛盾纠纷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无论是社会矛盾的主体、内容、利益诉求,还是形成原因、表现形式都出现了多元化的态势,单靠诉讼途径和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我们认为,法院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部门,但不是唯一的部门,有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未必是解决这种纠纷的最佳部门,只有多元联动,共同参与,才能把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基于这种认识,嵩县法院党组审时度势,在准确、及时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所独具的及时息争止纷、彻底化解矛盾的优势,建立了以人民法院为主导,以诉外调解为基本手段,基层相关调解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联动、协调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立这项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让老百姓用最少的时间投入和经济投入,最快、最经济、最有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让法院的审判工作呈现出上诉少、申诉少、缠诉少、信访案件少、服判息诉率高、执行率高、法院公信力高的良好格局。

  完善网络

  调解主体多元化

  多元化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依赖于多元化的调解主体。因此,整合调解资源,拓宽调解渠道,成为实现有效借力的关键。于是嵩县法院开始构建纵到底、横到边的“织网工程 ”。

  构筑调解网络。纵、横、点三大网络相互交织,把矛盾织在网内,将纠纷化在网中。纵向网络,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四级”调解网络;横向网络,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由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行业协会、群众性组织参与;点状调解网络由分布在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各个行政区域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搭建调解网点。在四个人民法庭,腾出房间专门设立调解室,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具,为邀请调解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在非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司法所,设立了14个固定的巡回审判点;根据各法庭辖区治安状况、矛盾纠纷发生率、交通状况等情况,在矛盾多发村、治安混乱村、交通偏远村设立了78个相对固定的巡回调解室。

  完善调解制度。建立邀请调解制度、委托调解制度、协助调解和联合调解制度,即根据案件情况,邀请或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组织协助调解。去年以来,该院共邀请126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89件,委托调解案件4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7.6%;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937起,参审率为83.6%,位居洛阳市榜首。嵩县法院在审理王某诉闫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因偃师某农机制造厂生产由被告经销的农用拖车在充气过程中,轮胎内胎爆裂导致压条弹出致人身损害,该案是否公正处理将影响嵩县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为此,法庭专门邀请具有农机维修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宋宾敬参与审理该案。庭后,陪审员运用其专业知识,认真分析了事故的原因,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巧借外力

  多元调解全程化

  强化诉前调解。对政策性强、技术性强、对抗性强,不宜通过诉讼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难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先进行立案预登记,然后依据案件情况委托相应的机关或组织进行调解,尽量在诉前即把纠纷化解掉,避免矛盾升级。嵩县车村镇顶宝石村75岁的老人王某与儿媳邓某为分配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发生矛盾,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无功而终,双方矛盾一触即发。村委会求助法庭帮助解决,该院车村法庭得到消息后,当即安排法庭干警赶到该村,认真组织诉前调解,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双方亲属、邻居参加,在法官的主导下,通过分析案情、以案释法,经过一天的努力,最终使双方达成分割协议,双方重归于好。去年以来,该院诉前调处了126起纠纷,其中有40多起涉及土地承包、房屋拆迁补偿等群体性纠纷,有效化解了农村社会矛盾。

  强化立案调解。在立案时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以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或准许其撤回诉讼。张某与薛某是近邻,经常为小事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解决期间,张到处上访,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薛的刑事责任。为尽快解除双方的矛盾,法院立案后,审判人员先后六次到发案地调查走访,了解双方纠纷的根源,并邀请村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将赔偿款支付原告。

  去年9月,该院车村法庭接到该镇某企业诉该企业11名职工的租赁纠纷的诉状,在立案审查阶段得知双方为租金发生争议,被告曾为此多次向上级反映未果,并称若处理不当将集体上访。面对非常容易升级的矛盾纠纷,法官及时与车村镇领导联系,并组织原被告针对双方争执进行认真的现场勘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场一触即发的“干戈”被“情、理、法”化为“玉帛”,一起随时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强化诉讼调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在开庭后、判决前、送达文书前,不放过任何诉讼环节,利用一切可能的调解资源,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如果不是咱少审庭法官的倾心调解,我这经济损失是永远也要不回来了!”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后,被害人向该院少审庭法官说出的肺腑之言。2009年5月一天,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在合伙经营的饭店内发生争执,互相殴打,其间,张用菜刀将李砍致轻伤。被害人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原来是合伙关系,且关系甚密,因年轻一时冲动

  酿下大祸,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双方的怨气,以后二人的矛盾很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影响社会稳定。开庭前,承办法官就案件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父亲已去世,母亲身患癌症,经济比较困难,难以给予巨额赔偿,而调解中被害人又很较真儿,不肯让步,虽经法官几轮调解,最终由于差距过大,调解无果而终。在开庭审理时,调解没有成功,双方差距近10万元,案件陷入僵局,几无调解可能。但该庭法官并没有因此灰心、放弃,他们抱着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的信念,深入双方当事人所在村进一步了解双方的家庭情况和关系,并邀请双方所在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被告亲属到法院参与案件调解,在调解中他们通过法律教育、亲情诱导等方法,希望双方当事人忘记过去,放眼未来,互谅互让,通过长达一天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3万元。被告人被酌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今年5月的一天,在嵩县法院城南法庭办公室,一对亲兄弟签完调解协议后,双双紧握着该案承办人的手感激地说:“太感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我们这对亲兄弟还不知要斗到什么时候?还不知道会斗出啥更严重的后果。”原来,兄弟二人因为赡养父母问题十几年来隔阂很深,已多次因为家务事吵骂、打架,曾经村乡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但亲兄弟互不相让。后来两家再次因为水路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激烈争斗,致原告受伤,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诉讼中,双方情绪对立异常尖锐,相互谩骂攻击,并且曾扬言“日子过不成都不过,回去两家同归于尽”。鉴于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法官多次深入原、被告所在村,通过对其亲戚朋友、村干部深入了解情况,法官以手足亲情为切入点,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亲兄弟俩当庭握手言和,并表示对以往矛盾既往不咎,以后兄弟俩一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韩某是一位朴实的农村妇女,其丈夫张某在外打工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经协商用工单位愿给付赔偿金30万元。第一笔赔款10万元赔付到位后,韩某和婆婆协商以公公的名义存入嵩县建行,密码由儿媳掌握。但后来因为赔款的分配双方发生纠纷,并为此多次相互吵骂,婆媳甚至大打出手,最后公婆将儿媳韩某撵出了家门,将孙子孙女藏了起来不让韩某见面,为此原告韩某哭着来到嵩县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已失去亲人,都处在极为悲痛中,态度极不冷静,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使矛盾再度升级,这将使这个家庭雪上加霜,同时也极易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耐心的办案法官在村调解员的协助下,先后十余次到被告家中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将一部分款项用于孩子抚养,一部分款项给孩子买保险。韩某激动地说:“谢谢你们耐心调解,使我们这个破碎的家又团圆!要不,我们官司一个跟一个,也不知要打到哪年哪月啊,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强化职能

  “三调”对接多元化

  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三大“主力军”。如何搭建对接平台,实现有效衔接,是三大调解的职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关键。在这方面,嵩县法院党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探索。在内容衔接上,充分利用不同矛盾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优势,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方式解决;在程序衔接上,建立规范的《诉前调解建议书》、《诉前调解委托函》、《预立案登记工作台账》、《诉前调解工作台账》,与其他调解主体在程序上实现无缝对接;在效力衔接上,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去年以来,共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21件,均判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同时,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127件,有力地支持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五大效应

  多元调解显魅力

  该院建立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彻底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地推进了“平安嵩县”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和谐效应。由于很多矛盾纠纷在没有形成诉讼前就被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的成讼率持续下降,2005年该院受理民事案件1146起,到2008年下降为632起,刑事自诉案件连续五年实现“零发案”,促进了社会的大和谐。

  二是减压效应。今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上诉3起,没有一起案件引起当事人申诉。去年以来审结案件2163起,99.4%的案件服判息诉,涉诉信访案件连年实现“负增长”,多元化调解成为有效的“减压阀”。

  三是节能效应。调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巡回办案、就地办案、预约开庭、电话调解、随送(达)随调和邀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等简便、灵活的方式,“省”出了经济效益,当事人可以以最少的诉讼投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同时通过调解方法解决的纠纷和矛盾不易反弹、不易复发,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不服从而无休无止地告状、上访,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四是热能效应。调解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精神,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使许多“冤家”、“对头”握手言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度的,是温情的。这种温情体现在法官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上,体现在千方百计为群众排扰解难上,体现在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上。

  五是缓执效应。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90%以上的调解案件都能自动履行。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的提高,使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逐年下降。2000年以前,该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400起左右,2008年下降到132起,使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执行工作逐步跨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①院长王宏伟带领干警深入企业调解纠纷。 ②院领导到发案地开庭让群众接受法制教育。③创新司法理念,法官回访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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