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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我省有新规定——
用人单位查乙肝罚千元
  新华社郑州8月13日专电 (记者 王宏彬)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等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标准》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标准》对“黑中介”的处罚也给出裁量标准。按照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标准》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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