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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解决医疗纠纷
我市有新规定
  本报讯 (记者 胡越)出现医疗纠纷后,一些患者维权时常会犯难:是打官司还是去医院闹?打官司花钱多,又耗时间;去医院闹看起来省事,却违法。到底该怎么办?《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患者依法维权、有效维权指明了方向。

  出台《办法》事出有因

  为何要出台《办法》?市法制局副局长侯运通给出了解释。

  医疗纠纷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据市卫生局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发生的医疗纠纷中,通过“医闹”、上访解决的占35%。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医疗纠纷预防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与预防机制不健全有直接关系,突出表现在个别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患沟通不够等,造成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不顺畅。现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出现医疗纠纷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经济索赔和责任追究,但又因为通过法律途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个别人便通过“医闹”方式来解决。

  鉴于上述情况,市法制局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纠纷可以由第三方调解

  《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工作。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调解达成一致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索赔5万元以上应当司法解决

  《办法》还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组织调解。市法制局有关人员解释,设定该规定的目的,一是避免公立医疗机构在协商、调解中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二是引导大纠纷、大索赔走司法途经解决问题,医院不应与“医闹”妥协。

  对“医闹”行为将严厉打击

  为了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做好纠纷发生后的处置工作,《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公司等机构的行为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为了有效打击“医闹”行为,《办法》还规定, 患者及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场所、办公设施、重要通道,致使医疗机构正常工作不能开展的;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者有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燃放鞭炮等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劝说无效的;妨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故意损坏或者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患者及其家属雇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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