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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服务业企业
享政府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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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新区服务业企业
享政府优惠政策
  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日前,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新区人气聚集和服务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并加大对新区服务业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在重要公共设施区域开展服务业经营活动,最高可获当年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70%的奖励。

  2006年年底,我市出台意见,鼓励更多经营者到新区发展服务业项目,效果非常明显。我市决定,继续对2008年年底之后落户新区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针对三类服务业: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型服务业、重要公共设施区域服务业。

  对今年年底以前开始对外租赁经营的大型商业物流项目,根据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连续两年给予30%奖励;2010年度开始对外租赁经营的,给予当年30%的奖励。

  对2009年年底以前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小型服务业,按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当年给予60%奖励,之后两年给予50%奖励;2010年度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连续两年给予50%的奖励。

  对于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在新区体育公园、开元湖音乐喷泉周围等重要公共设施区域开展服务业经营活动,今年年底以前营业的,当年享受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70%的奖励,之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2010年度营业的,连续两年享受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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