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目录》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按照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保证了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王希 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0日正式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新版《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按照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各地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新版《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介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按照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保证了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是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
三是对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予以调出,使药品目录的结构更趋合理。
四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明确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得叠加使用,对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在支付范围上进行了限定。
五是对目录外的临床紧急抢救和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要求各地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在今年12月开始执行甲类目录。考虑到各地用药习惯的不同,地方对乙类目录可以在1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尽快执行新的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