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执专提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2004】第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经二路的514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洛市国用(2000)字第5-0011号]及宗地上所记载的抵押权,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洛市他项(2003)字第037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所持有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洛市他项(2001)字第031号]废止。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