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1月15日电 (记者 王云河)河南省卫生厅14日下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新农合”转诊制定了统一标准。规定表明,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据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王耀平介绍,按照这一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符合条件需要到县外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外转。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规定指出,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