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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期气温变化异常,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延长2009~2010年度居民用户采暖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2010年度采暖期延长至2010年3月17日24:00。
二、各供热单位要做好延长供热的各项工作,确保向居民用户正常供暖。
三、延长居民供暖期发生的供热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供热单位在延长供暖期间对居民用户(不包括非居民用户)实行免费供热,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采暖费。
特此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