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两高”针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出台司法解释,是否有罪取决于以牟利为目的和造成严重后果。
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偶然加入了一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久而久之,他开始自己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欣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华西都市报》3月22日)
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根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不再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晚制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浏览”、“查阅”淫秽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
作为一个网监大队大队长,连这些最基本的原则都不懂,那他就不懂法,不懂法怎么能去执法呢?
法律只是用来惩戒对社会、对他人有害的行为,法律的目的是扩展人的自由,而这种侵犯个人私域的规定,明显是对个人自由的压缩,根本就不能适用。公众之所以对此猛烈抨击,就是在捍卫自身的权利。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