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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嵩县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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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不是谁都可以为公民“评级”
  最近,江苏省睢宁县发明了“良民”评级制。该县政府将每个公民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如被评为“招商引资、平民英雄”获表彰加20分,恶意欠交电话费减20分。县里成立了“睢宁县大众信用征集管理办公室”,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公民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加减分分值及原因。

  睢宁县政府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提升公民素质,扭转社会风气。但问题恰恰在于,公民信用系统的征集,本身是复杂的系统,它需要完整的立法过程。在缺乏统一规定和立法依据的情况下,一个县级政府没有权力评判公民的私德,更无权力将个人隐私加以公布。

  列举一下该县政府对大众信用的征集标准,不难发现这种信用征集背后存在着权力的吊诡。一方面是用权力的平台随意公开评判公民的私德;另一方面在评价标准上找不到基本的法律依据,甚至出现了招商引资成为信用加分项,显示在权力和公民权益的天平上已然失衡。

  好的出发点,要与过程的合法性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其真正的价值。该县主政官员高调称要“严管民风”,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却忘记了权力首先要在法律体系下谦卑地运行。民风可倡、可导、可引、可领,唯独不能以一县政府之意志随意征信、发布。

  作为地方政府,在公众的道德建设和社会风气扭转方面,所拥有的唯一武器只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空间里,公权力不能超越责任范畴,侵犯公民的基本生活。与之相反,公民有权监督地方政府的信用,因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本来就是公民赋予的。

  如果说公民信用系统的建立,要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信用系统的使用更需要谨慎。在睢宁县的个人信用征集计划中,所谓的个人信用,是和各种审查和执照、贷款等申请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信用不是不可以和这些申请相联系,但是公民信用系统有门类之分,在不同的信用评价上标准也有区别。每一个部门的信用审查,都有自身的审查规定。比如,不能因为闯红灯,就在发放贷款方面设限。如果无视这一前提,随意将信用和道德拼凑在一起,就容易出现国家权力的错位,就容易伤害公民的权利。

  更不妥的是,那些信用评级较“低”的公民个人隐私,被《今日睢宁报》公开。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容易让人理解为地方政府在用公权力向私人领域示威。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让公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而公民尊严的前提,正是私权不受公权的侵害,自身的自由也能得到充分保障。地方政府有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信用,却没权力衡量和评判公民的私德。因为尊严不但是公民生活得更好的保障,也是现代政治文明下的底线和准则。

  (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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