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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改打破“一密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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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保密法修改打破“一密定终身”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邹伟 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解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打破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对此,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邹伟 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法律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此前,为加大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曾规定,那些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用“罚款”方式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显得不够“严肃”。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吸取了上述意见。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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