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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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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高检院修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严禁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记者 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有关程序。

  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规定作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检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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