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某计算机公司一员工,在上班期间上网玩“偷菜”游戏被公司发现后提出辞职,单位拒绝其请求并作出开除等处罚决定,该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单位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提出反诉。记者昨日获悉,在对当事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互诉的劳动争议进行数月审理后,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作出正式仲裁,对当事员工的各项请求几乎全部给予支持。对此,败诉的用人单位表示将继续起诉至法院。
事件回放:
员工上班玩“偷菜”被开除
去年9月、10月,高新区某计算机公司发现,上班时间用公司电脑“偷菜”之风在员工中盛行。公司通过会议、内部QQ群等形式发出警告。去年11月27日上午,该公司在突击检查时发现员工李某正在玩开心网“偷菜”游戏。当日,李某通过电话提出辞职。次日,公司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一是拒绝李某的辞职请求;二是开除;三是停发其应发工资、补助、奖金,于3个月至6个月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待工作交接完毕、消除不良影响后发放。去年12月18日,李某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称自己是“由于公司结算工资不及时和不适合自己今后的发展”而提出辞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等。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同时提出反诉,称其“几乎天天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玩开心网‘偷菜’游戏”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裁决其向公司作出书面道歉、支付4个半月电脑网络使用费750元等。
最新进展:
劳动仲裁为当事员工“翻身”
昨日,该公司向记者提供了最近刚刚收到的仲裁裁决书,其内容显示: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数月审理,对当事员工李某的各项请求几乎全部给予支持。例如,公司应支付李某2009年11月的工资688元,理由阐释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被申请人(公司)没有提供有关申请人(李某)工资的证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而对公司在反诉时提出的各项请求,仲裁裁决书均未支持。例如,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网络使用费的请求,被认为“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再如,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裁决:
将通过起诉为公司“讨说法”
对此裁决,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坚决不能接受。“这等于说,李某对自己上班‘偷菜’的行为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和不利后果。”王某说,“员工上班不安心工作,专门‘偷菜’,公司不但要免费提供计算机、网络等资源,还要照常支付工资,如果这样,公司就没办法再开办下去了!”
王某表示,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在法定期限内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因上班“偷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希望此事能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参与评论;即使公司最终败诉,也希望能对各用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本报记者 邓德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