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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7月起上调
月最低工资600元
  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最低可达600元,小时最低工资6.8元,较之以前均有大幅增长。

  月最低工资600元 小时最低工资6.8元

  根据《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50元、550元、450元分别调整为800元、700元、600元,增幅分别为23%、27.3%、33.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5元、6.5元、5.5元分别调整为9元、7.9元、6.8元,增幅分别为20%、21.5%、23.6%。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对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进行了划分。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43个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二类行政区域53个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三类行政区域63个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构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正常劳动者,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根据《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还有,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据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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