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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宜阳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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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高空坠物入刑责,如何?
  《侵权责任法》昨日正式实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权行为部分的发展可谓极为迅速,凭借一些经典案例,发展出一套自成架构的规则,这促成了《侵权责任法》的最终诞生。

  然而,显得“硬币有两个面”的条款是——高空坠物伤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整栋楼业主要“连坐”。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处理相关案件最常见的判决。

  高空坠物伤人,业主“连坐”,对于受害人而言,这自然有利于维权,不至于因为找不到真凶而成为无头冤案,从这个层次上考虑,“连坐”带有道义性质。但对于并非侵权人的业主而言,他们甚至根本不清楚损害是如何发生的,就因为住在这里而要“背黑锅”,又是否公平?

  在传统民法诞生之初,并没有林立的高楼大厦,自然也就没有考虑高空坠物责任的机会。然而,随着高空坠物多发,这将会是法律设置绕不过去的槛。新西兰目前正在推行关于赔偿的国家基金制度,都由国家支付有关赔偿金。这种设想于我国而言是美好的,但恍如海市蜃楼。另一种选择是,高空坠物入刑事责任。

  高空坠物入刑事责任,可以将无辜百姓头上的举证责任回归于国家机关,一举多得。然而,如同“酒驾入刑责”步履蹒跚一样,需要更多的民意基础、更多的经典案例,才有可能推动这一发展。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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