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偷菜”,公司能否因此开除员工并且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发生在高新区某计算机公司的“偷菜门”事件(本报5月20日曾作报道),曾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昨日下午,在经历了劳动仲裁阶段之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在昨日下午的庭审中,公司负责人王某诉称,去年8月至11月,公司业绩连续下滑,共计亏损8万余元。经查发现,公司员工上班玩“偷菜”游戏成风,尤其员工李某自去年8月以来,几乎天天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偷菜”、开网店、买卖与公司无关的商品,且带动其他同事上班“偷菜”。在去年11月27日上午当场抓住其“偷菜”后,公司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
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与公司的亏损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按照公司亏损额30%的标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万余元,同时判决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相应工资。
李某当庭辩称,公司亏损是由于广告投放不到位、公司网站来访量太小等因素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公司内玩“偷菜”者不少,自己只是偶尔在上班时有过“偷菜”、“淘宝”等行为,也并没有影响到工作,所以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应该单单拿自己“说事儿”。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均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公司提出,公司可以支付李某相应的工资,但李某也必须因为上班“偷菜”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必须认识到“上班‘偷菜’是错误的”,向公司赔礼道歉。然而李某坚称,自己上班“偷菜”没有过错,不应道歉。
由于双方在上班“偷菜”是否有错问题上互不让步,法庭宣布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可在休庭后自行和解,如和解不成,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李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