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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栾川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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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解心头之恨”非要剥夺生命权吗?
■珞未
  法律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惩戒,是应该的,在当下也是必须的。但是,本着对生命的敬畏,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是否还有其他更加文明、更加有效的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据媒体报道,这次修订的重点有二:一是“少杀”,二是“长关”。

  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那些仍在实行死刑的国家,严刑峻法也是很少的。而这些国家在“长关”上倒有许多具体措施,比如在美国,我们很容易听说某某被关押几十上百年的,人家不叫终身监禁,但如果不是彭祖,能活个几百岁,想必也定然就终老高墙之内了。

  在中国的历史上,那些实行严刑峻法的并未带来国家的长治久安,老百姓也不一定真正不敢犯险。秦代始皇之治,什么割鼻子、挖膝关节,这样的苛刑多不胜数,然而并未留下万世基业,反而使天下人不敢言而敢怒,戍卒犯险起义,二世而亡。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官员贪污恨之入骨,一旦发现有官员贪污,甚至生剥人皮,在人皮里填充草料,置于衙门之侧,以此警示官员。此法可谓酷烈。然而,天天看到此的官员和百姓们是不是就谨言慎行,不敢有异心呢?不是。朱元璋一死,皇权还未交顺当,北方的朱棣就起了兵,夺了皇位。

  孔老夫子曾经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意思是,仅仅以严酷刑法来管理,老百姓只能乞求不犯罪,但没什么道德感,而如果用礼数和道德教育,能让百姓既遵守纪律,又有羞耻之心。而现代政治和法律理论认为,如果能培育出尊重法律、尊重规则的社会氛围和文化,那么整个社会的运转就会自然良好,许多问题也就在法治框架内得以解决,而不会出现大规模尖锐且没有缓冲的对抗。

  而良好的法律文化,如果抛开其他庞杂,最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如何看待生命。随着文明的发展,一些问题自然提到眼前:谁有资格可以剥夺另一个人生命的权利?即使他犯了错甚至杀了人?换句话说,即使是犯了人命官司,是不是还必须坚持“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信条?一个生命的逝去就一定要求另一个生命以被剥夺的方式来完成惩罚和补偿吗?真的只有这样才能“以解心头之恨”吗?

  当然,法律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惩戒,是应该的,在当下也是必须的。但是,本着对生命的敬畏,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是否还有其他更加文明、更加有效的方式。其实,“长关”是可以取代“多杀”的,尤其是针对当下的中国。君不见,一些赃官入狱后,这一缓刑那一减刑的,没几年就放出来,即使是“杀头”的法律对他们也起不到太大的警示作用。但如果能确保“长关”,让犯了重罪的人没那么容易出来,那还是有相当大的威慑力的。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其实就正是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更何况,这种“少杀”可以减少错杀,生命可贵,错杀了就不可能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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