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虽然能够强化用工企业履行劳动法义务的意识,其本身还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度”内,着力解决好定罪与量刑的实践性困境,以期从长远上有益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无论是立足现实民意基础,还是借鉴域外的刑事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因此,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传出恶意欠薪入罪的消息,就引来舆论的广泛关注,普通民众更是拍手称赞。
站在公民的立场,我无比期待刑法利剑的出鞘,斩向那些居心不良逼着工人“跳楼讨薪”、“摘肾讨薪”的恶意欠薪者;但当我们以法律的眼光来审视这一可能新增的罪名时,却不得不静心思量:新的罪名将会面临何种执法境地?又会带来怎样的司法效果?其最终能否承载得起广大民众对治理欠薪现象的期待?
顺着这种思路,我们则必须关注恶意欠薪入罪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此次审议过程中,就形成了立场鲜明的对立观点。如有代表建议将草案中“情节恶劣”的定罪条件删掉,以免造成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困难;但有委员则表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这种情况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建议再斟酌考虑。很显然,前一种观点主张扩大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面”,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不宜过度介入民法调整范围。
欠薪问题原本是合同违约现象,一般情形应由民事法律调整,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获得救济,再不济可诉诸劳动执法部门,以行政制裁震慑。而作为一种最有威慑力的“最后手段”,刑法将原本由民事和行政方法调整的行为升格为犯罪,除了考虑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之外,可能还需要重点关注新增罪名本身的逻辑性与可行性,以及在未来实践中的社会效果。
就前者而言,草案中如果删除“情节恶劣”定语,则明显违背了刑法上犯罪构成中“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打击面无疑太过宽泛,可能带来刑法滥用的危险。一方面,刑法对恶意欠薪的介入过广,实践中发生“选择性”司法的可能性增大,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公权屡屡“挟私报复”,制造出“诽谤罪”的背景下,谁能保证这一新罪不会再度成为公权“规诫”地方企业的法宝?另一方面,过度的刑法介入还可能带来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上的懈怠,民事司法化解劳资纠纷的功能会不会自甘弱化?行政执法的力度会否心存惰性?让人很是担心,刑事责任的确立会进一步加重目前劳动权益执法疲软的状况。
其实,即便刑法能够退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恶意欠薪入罪限定在恰当的范围内,也将面临一系列难题。例如对“情节恶劣”的界定,如果交由司法机关去解释,会否陷入定罪“时轻时重”的运动式思维?再如举证,实践中没有哪个老板会笨到承认自己是恶意欠薪,如此对其欠薪的主观恶性的司法认定就比较困难,举证也将成为困扰司法追诉的一大难题。
由此观之,恶意欠薪入罪虽然能够强化用工企业履行劳动法义务的意识,其本身还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度”内,着力解决好定罪与量刑的实践性困境,以期从长远上有益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