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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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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达四十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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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达四十一件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本报讯 (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杨宵)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我市1984年1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先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61件,废止20件,其中现行有效的有41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方方面面,为促进全市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坚持立法为民,是我市地方立法的重要方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燃气管理条例》、《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充分尊重了群众文化习俗,保障了群众生活安全和民主权利,体现了群众利益诉求。

  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我市地方立法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投入、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等17件地方性法规,有效规范了全市经济发展秩序。同时,围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文化和环境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城市绿化、城市渠道管理、水资源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洛浦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等28件地方性法规,为促进洛阳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洛阳是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丰厚,通过文物保护提升城市软实力,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龙门石窟、隋唐城遗址、汉魏故城等保护条例,为洛阳的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近年来,我市城乡道路建设加快,一批基础性交通设施先后建成投用。根据这一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县乡公路养护、村级道路养护等管理条例,其中立法规范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制定《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条例》,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

  从立法计划的制定到法规条例的具体审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不断扩大公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在立法过程中,强化调查研究,结合洛阳实际,编制立法规划,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还打破常规,提出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方法进行立法。

   在制定《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时,通过媒体发布起草代拟稿的招标广告,由中标律师事务所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成立了由专家为主的立法顾问组,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在近30年的立法实践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逐步完成了在立法理念上由管理型向管理和维权相结合的转变,在立法重点上由注重经济领域立法向经济、文化和民主等领域立法并重的转变,在立法方式上积极向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转变。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我市民主法治进程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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