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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办示范校,就是行政评估与评审的一种方式。由政府部门评“示范”,表明管评办继续不分,行政干预依旧。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保证足够的办学资金投入,同时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至于学校的办学评价,则应该培育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价,不宜再由政府部门牵头评审示范校,并对“示范校”与“非示范校”厚此薄彼。 (据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