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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依法征用”需有正当补偿
  征收征用公民和法人的私产,这是极其严肃和庄重的一件事情,政府有必要说明何谓“合理补偿”,补偿程序是什么,并由谁来补偿。

  日前起草完毕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尽管这份草案在第四十七条,除了规定政府有权在必要时“依法征用”,甚至“可以强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也没忘记规定诸如“返还”和“合理补偿”等权利救济措施。但显然,在私有财产权孱弱不堪的语境下,政府的这种自我赋权,无论是打着怎样冠冕堂皇的旗帜,都足以令人望而生畏和瑟瑟发抖。

  忧惧情绪几乎是条件反射似地袭来,心中的潜意识极力提醒着相似的情境和可能殊途同归的结果。试想,有多少野蛮拆迁不是打着“依法征用”和“公共利益”的旗号?又有多少“合理补偿”不过是镜花水月的诺言,让人望穿秋水、上下求索而不可得?那么,当突发事件当前,政府的“依法征用”与以前是否就不一样了呢?

  事实上,政府有必要说明何谓“合理补偿”?补偿程序是什么?由谁来补偿?怎样理解和定义“合理”?又由谁去定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解决,不达成共识,那么所谓“依法征用”就是一句空话。

  征收征用公民和法人的私产,这是极其严肃和庄重的一件事情,因为这涉及财产权的变更,如若不慎,很容易滑向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和剥夺。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几乎所有法治国家都在宪法中对此作了严格表述。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私有财产,只有在正当补偿之下才可收归公共所用。”……  

  而在我国宪法中,唯一提及征收或征用的条款是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仅仅涉及对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而不涉及其他。那么,也就是说,四川省的这一行政法规从某种意义上讲缺乏来自宪法的立法依据。 

  其实这样一条充满争议的法规,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即我们迫切需要一部征收征用法。政府对民间财产的征用并非不可以,但必须要有正当程序和正当补偿。随着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政府俯身求助民间帮助的机会越来越多,一部征收征用法显得异常重要。而在此之前,笔者倾向于认为,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宜保持高度审慎。             (张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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