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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综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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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超对接” 亟待消除瓶颈
小区自行供暖,
价格需与业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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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
13日起作废
交暖气费
不得捆绑物业费
成立看护组
轮班守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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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不了名叫向前的发行员
新安县城供暖
推迟至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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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正式实施
“最终解释权”
13日起作废
  本报讯 本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叫停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类霸王条款,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商家每次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时,基本上都是想利用这个“免死牌”来隐瞒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

  《办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

  据介绍,《办法》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已经对“霸王条款”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商家,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马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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