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宁夏吴忠12月3日电 (记者 曹健 张钦) 记者3日在宁夏吴忠市采访了解到,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在收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后认为,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利通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经审查,10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公安分局于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王鹏刑事拘留至12月1日,共拘留8日。利通公安分局在此案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3日12时许,王鹏已经乘车离开宁夏吴忠市返回甘肃省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