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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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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问题为您
详解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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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五个问题为您
详解养犬管理“办法”
  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和《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一起,为我市规范养犬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问题一

  为何要出台《办法》?

  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是治理当前城市“狗患”的重要举措

  早在1998年,我市就通过人大立法,出台了《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5月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订后的《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实施。与此同时,市公安局设立了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治理。但警方打击力度稍有减小,各种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就会显现。

  市法制办副主任侯运通说,《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合现在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侯运通说,由于《办法》涉及市民日常生活,市法制部门多次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网上公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使《办法》更具操作性。

  问题二

  想养狗,要办哪些手续?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办理饲养登记,领取准养证

  单位、个人申请养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法》有明确规定。

  单位申请养犬,要具备这些条件:单位注册地在限养区;属于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有专人负责管理;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犬只未患易传染人类疾病。

  个人申请养犬具备的条件:具有限养区常(暂)住户口;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犬只未患易传染人类疾病。

  根据要求,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的,要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合法有效的犬类免疫证,犬只照片等材料。对于饲养进口犬的,还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在受理个人申请时,将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问题三

  做文明养犬人,要遵守哪些规定?

  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办法》规定,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人咋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犬只咬伤他人,犬只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卫生防疫机构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哪些地方犬只不能去?《办法》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机关、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此外,市民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犬只饲养人及携犬人要遵守以下规定:

  非经营性或者非助残需要,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并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这项规定,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这项规定,将面临50元罚款。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的应当携带准养证,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残疾人自用助残犬除外)。

  问题四

  想做狗生意,有啥要求?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禁止在住宅小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呢?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营犬只的场所应当在限养区边缘、公安机关指定的区域,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此外,销售出生已满90日的犬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要建立经营活动台账,并记载犬只进出流向、品种、数量等。

  对宠物医院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犬只诊疗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照。

  问题五

  面对违法养犬行为,能否劝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根据《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目前养犬管理工作的考核对象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吉利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高新区(辛店镇除外)及其相关办事处、乡镇。

  市创建办负责人介绍,今后每季度,市创建办和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人员,对各城市区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管理不力,经督查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对养犬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委员会)要依法制定养犬公约;公安机关要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调解处理养犬纠纷、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

  此外,公安机关还将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行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将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本报记者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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