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刘奕湛)教育部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据了解,《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此次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此次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