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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人身伤亡最少赔偿20万元
  核心提示

  与市民外出游玩密切相关的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下称《保险规定》)相比,《管理办法》有哪些新亮点、游客能受到哪些更多保护?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

  亮点一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大幅提高

  “《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了较大提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意外险与健康险部张霆经理说,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形,保险公司将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而《保险规定》中规定: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

  亮点二

  旅行社投保范围变宽

  “《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市旅游局旅行业管理科负责人程素敏说,与《保险规定》相比,《管理办法》放宽旅行社投保范围,便于操作,是另一亮点。

  据了解,《管理办法》不仅投保范围更广泛,对旅行社的投保费用也不做统一要求,规模大的旅行社风险高保费相对高,规模小的旅行社保费相对低一些。

  亮点三

  破除保险公司“一言堂”

  “《管理办法》规定,旅责险定责不再由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这是另一亮点。”市中旅的负责人肖燕楠认为,《管理办法》首次破除了保险公司“一言堂”的做法,成立由旅行社代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旅游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旅游安全事故鉴定委员会。

  据悉,旅行社责任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游客损失和伤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但由于定责难,过去发生旅游事故时,都是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给予赔偿,常引发纠纷。

  《管理办法》实施后,旅行社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就不需要直接找保险公司,而是由旅游安全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保险索赔的相关事宜,这不仅初步解决了“定责难”的问题,还将旅行社从纷繁复杂的保险索赔中解脱出来。

  亮点四

  首推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以前游客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责任难定事件后,个别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游客迟迟得不到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管理办法》采取先予赔偿的机制,即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的赔偿请求后,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对于抢救伤员、处理遇难者后事需要垫付、预付现金的,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可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费用。

  亮点五    

  导游及领队人身伤亡首入保险责任

  “在《保险规定》中,导游和领队出了意外并不在赔偿范围内,他们只能通过单独购买人身险的方式增加保障。”程素敏说,《管理办法》首次将导游和领队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赔偿责任,这一变化将给旅游从业者带来直接的保障。本报记者 武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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