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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栾川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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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到期” 余额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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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购物卡“到期” 余额归消费者
  本报讯 购物卡“到期”后,卡内余额怎么办?这是许多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昨日,工商部门表示,购物卡“到期”仅指商家服务终止,而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余额或换卡续期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使用购物卡的市民增多,因购物卡过期而导致卡上余额被“打水漂”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商家能以购物卡过期为由,侵占消费者购物卡的余额吗?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人刘晓明。

  刘晓明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家所售的购物卡后,客观上就行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卡上所标示的使用期限仅指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即使过期,也只能说明双方的服务关系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商家无权据为己有。

  刘晓明提醒,商家单凭服务到期就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构成不当得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过期购物卡内的余额或换卡续期使用,如遇商家不退不换,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                                     (武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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