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8版:关 注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如何走稳搬迁“平衡木”?
改“拆迁”为“征收”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暴力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可选货币补偿
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 非“公共利益” 不得征收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11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国有土地房屋 非“公共利益” 不得征收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 邹伟 杨维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条例列出了六方面的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