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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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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稳搬迁“平衡木”?
改“拆迁”为“征收”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暴力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可选货币补偿
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 非“公共利益” 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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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 邹伟 陈菲)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新条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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