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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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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稳搬迁“平衡木”?
改“拆迁”为“征收”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暴力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可选货币补偿
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 非“公共利益” 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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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改“拆迁”为“征收”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 邹伟 陈菲)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作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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