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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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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稳搬迁“平衡木”?
改“拆迁”为“征收”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暴力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可选货币补偿
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 非“公共利益” 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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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暴力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 隋笑飞 陈菲)根据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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