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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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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欲出
拖欠劳动者报酬 最高判七年徒刑
境外组织或个人 来华调查“非遗” 须经报批
车船税法草案大幅调整
近九成车主税额降低
将加重对 食品犯罪的刑罚
传承人丧失传承 能力可重新认定
再次明确累犯和八类 重罪罪犯刑罚期限
“非遗”使用适用 知识产权相关 法律法规
单位持有伪造发票 将被判处罚金
开发利用“非遗” 应支持传承人 开展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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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开发利用“非遗” 应支持传承人 开展传承活动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也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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