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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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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欲出
拖欠劳动者报酬 最高判七年徒刑
境外组织或个人 来华调查“非遗” 须经报批
车船税法草案大幅调整
近九成车主税额降低
将加重对 食品犯罪的刑罚
传承人丧失传承 能力可重新认定
再次明确累犯和八类 重罪罪犯刑罚期限
“非遗”使用适用 知识产权相关 法律法规
单位持有伪造发票 将被判处罚金
开发利用“非遗” 应支持传承人 开展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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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境外组织或个人 来华调查“非遗” 须经报批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都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同境外组织一样报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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