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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幸福指数”如何化为民众幸福感
  核心提示

  一个能将自己置于民众监督之下的政府,才能真正了解民众的幸福取向,体味民众幸福追求,才能真正让“幸福指数”成为了解社会运行状况和民心向背的“风向标”。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幸福指数”一词炙热。“幸福指数”包含哪些内容、它们的实现途径是什么等等,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更有代表委员呼吁,将“幸福指数”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将其作为政府的施政导向。

  从GDP指数,到“幸福指数”,民生问题终于“跑赢”经济增速,成为这个时代无可争议的核心内容。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超过7%;政策范围内的医保基金支付水平提高到70%以上,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这些数字读来令人振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幸福感,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无论是温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与承诺,还是“十二五”规划草案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设定,无一不渗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提升“幸福指数”,自然是为了提升民众的幸福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幸福指数”就等于“幸福感”。在讨论如何将“幸福指数”具化的同时,似乎更有必要讨论一下谁来考核“幸福指数”这一问题。如果“幸福指数”真的被纳入干部政绩衡量,那么,对于“幸福指数”究竟该是自上而下地考核,还是自下而上地评价?自下而上的评价怎样来实现?

  “幸福指数”不同于GDP增速,一个百分比的数字就能说明。要真正将“幸福指数”具化,那就是民众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工资涨幅是否与CPI相适应,挂个专家号是否需要连夜排队,房价能否稳定,农村孩子上学是不是还需要走上十几里路,等等,看起来琐碎平凡,没有什么激昂的口号,也不够宏大叙事。但恰恰是这些日常生活感受,构成了民众的幸福体验。

  既然幸福感是来自民众自身的心理体验,是民众对生活满意度的切身体验,那么,民众才是“幸福指数”高低的最终裁判。对于“幸福指数”,民众应该有发言权、选择权、决定权,以及问责权,这些权利可以保障“幸福指数”的目标不至于偏离民众现实需求,保障“幸福指数”不至于像个别地方的注水GDP一样,被虚高。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首次强调了规划实施的评价考核和检测评估,并将规划实施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不唯GDP,重视民生,自上而下的“问责制”固然必要,但还需自下而上的“问责制”的互动,才能形成真正的倒逼机制。倘若不被民众认可的干部民众无权罢免,民众不能当家作主,又有何幸福感可言?

  一个能将自己置于民众监督之下的政府,才能真正了解民众幸福取向,体味民众幸福追求,才能真正让“幸福指数”成为了解社会运行状况和民心向背的“风向标”。(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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