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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 就业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文件《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管理范围

  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所辖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

  (二)地点: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到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地址:西工区八一南路中基大厦6楼,联系电话:65287813 65287812;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属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度审核。

  (三)审核需携带的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以上资料到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劳动情况报表I102表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册,2010年度6月、12月两个月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和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企业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证明到市社保局7楼征缴一科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到6楼征缴二科办理,证明格式可登录洛阳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lycjrjy.org.cn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经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洛阳市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65258859;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洛阳市市级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认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仍拒不缴纳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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