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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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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追究内容有8项,追究方式有5种
  03版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洛阳新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福民强市”战略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创优年”总体部署,按照“作风硬、洛阳兴”的目标要求,为使2011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两个“测评体系”)工作全面达标,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实现,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责任单位。按照“作风不硬,必定问责”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含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追究内容

  第三条 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8项:

  1. 两个“测评体系”落实情况;

  2.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 《整改通知》、《督查通报》和《工作提示函》落实情况;

  4. 媒体曝光情况;

  5. 市领导批示问题落实情况;

  6.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7. 各类材料上报情况;

  8. 市创建办领导布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条件

  第四条 追究方式:

  1. 责令作出检查;

  2. 通报批评;

  3. 效能告诫;

  4. 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5. 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

  1. 凡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下发《督查通报》的;

  2. 被市级及其以上媒体曝光的;

  3. 月讲评或城市管理等专项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

  第六条 凡被责令作出检查两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党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停发单位文明奖或取消文明单位资格。

  1. 未完成《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的;

  2. 在创建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 当年环境创优季度测评最后一名两次以上的;

  4. 环境创优测评年度考评全市最后一名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 市创建办负责各项创建工作、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问题落实的督查、考核;对存在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实施责令写出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2. 凡符合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的,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停发单位文明奖或取消文明单位资格由文明委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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