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哪些检查?
答: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问: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在发票环节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问: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如何保存?
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问: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